日前主管機關在赴立法院接受質詢之後,當晚便悄悄地與中國官方完成了MOU的換約程序,導致立委、反對黨、及輿論譁然和批 評。因為MOU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我們目前無法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但我們對於此次兩岸金融MOU簽署的過程深表憂慮。我們認為此次MOU的簽訂,揭 示了兩岸經貿甚或政治談判過程中,存在著內容不公開、資訊不透明、國會監督不到位、法治程序不完備等多項問題。 我們 想指出的是,兩岸間的金融事務,不能單純地視為與其他第三國一樣的關係。這分別有政治、法律與金融三個層面的考量。從政治面來說,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 國營,且都必須聽命於執政的共產黨。且世界上唯有中國政府對台灣有主權領土上的主張與企圖,並實際以武力加以對峙威脅。因此在政治面上,未來來台的各種中 國金融機構都不能排除帶有某程度的政治工具性質,這是其他第三國金融機構所無的,此點是台灣任何執政的政府都不能視而不見而疏於防範的。 其次就法律而言,所有其他外國金融機構來台的管理都應適用於我國法律管理外國金融機構的規範;但對中國來台的金融或其他產業的管理,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 一條規定,應該適用兩岸關係最基礎的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但本次MOU的簽署出現了幾個特殊狀況:(1)不 是由傳統的「兩會」(海基會、海協會)所簽署;(2)簽署的文件並非過去所使用的「協議」;(3)是由兩岸雙方的官方機關直接接觸談判,並進行一切程序後 簽署;(4)MOU所涉及的實體內容,超越了「兩岸關係條例」得以行政命令規範之授權範圍。[1] (5)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經立法院98年5月15日院會決議交付內政等五委員會審查後,尚未完成審查程序,陸委會網站也明載「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金管會就迫不急待簽署MOU,執行該協議第一條所約定的「金融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將國會的監督機制架空。
[1] 兩岸關係條例第36條僅規範了台灣地區金融業者赴大陸設點或與之來往,完全沒提到大陸金融機構來台灣。因此MOU涉及的大陸金融機構來台,已經超出了法律授權範圍。而金融機構為需要「特許」的營利事業,兩岸關係條例第40-1條的規定,也不足以因應管制需求。 |